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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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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雲林縣聽語障福利協進會

組織章程

87年6月14日第12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90年1月7日第13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91年1月20日第13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雲林縣政府核准經91年4月8日九一府社行字第九一0六00一九五五號
94年1月16日第14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7年04月13日第15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1年1月8日第16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6年1月8日第18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9年1月12日第19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112年1月15日第20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雲林縣聽語障福利協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增進社會大眾對聾人之了解與接納,並推展聾人相關事務,建立聾人無障礙生活之願景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雲林縣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區域,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辦理各項身心障礙福利工作。

二、推動縣內聾人有關就學、就醫、經濟安全、就業、無障礙環境及保障權益等措施。

三、推展縣內聾人職業訓練、就業輔導等多元就業工作,協助聾人發展各項專業技能,建立其友善的學習、生活與就業環境。

四、推展縣內聾人教育、文化、體育、社會福利等相關事務。

五、促進縣內公共資訊與環境無障礙,確保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之權利。

六、提供聾人福利諮詢等福利服務。

七、附設聽語障環保清潔服務隊及手話工坊─聽障者手作點心。

八、其他有關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雲林縣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雲林縣政府,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設籍雲林縣,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有行為能力,持有中華民國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障礙類別屬聽語障或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預備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持有中華民國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障礙類別屬聽語障或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預備會員。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贊助本會各項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經理事會通過,得為贊助會員。

四、榮譽會員:對本會會務發展具特殊或重大貢獻者,經推薦提請理事會議決議通過,於大會時公開授與榮譽會員證書。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並繳納入會費。

團體會員應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   

會員有效期依會計年度計算之。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位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預備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損害本會名譽、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本會會員(會員代表)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未按時繳納會費逾三個月後自動視為出會。會員退會、出會或停權時已繳納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五十人,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會得設置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會得設置監事三人,
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遇理、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六條  選舉辦法如下:

 一、會員資格之審定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更換時亦同。

二、出席人違反規則之處置

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出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視情節提經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當場宣佈取銷其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並應於會議紀錄中敘明:

  1. 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者。
  2. 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者。
  3. 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或罷免人圈投選舉票或罷免票者。
  4. 集體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或將已圈寫之票明示他人者。
  5. 未依前條規定圈投者。

 前項會員(會員代表)名冊所列之會員(會員代表)如無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者,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
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置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輔佐
之,均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
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設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由理事會通過敦聘之,
其任期與理事、監事同。名譽理事不得超過理事名額,顧問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之三分之一。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之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會面委託其會員(會員代表)代
            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同意行之。
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會員代表)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800元、預備會員新台幣1000元。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免繳入會費。

二、會員(會員代表)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500元、預備會員新台幣800元。個人會員65歲(含)以上、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免繳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係為家境貧窮、經濟弱勢者,經本會代表訪視後提交評估報告,提請理事會決議通過,得免入會費、常年會費,或視其狀況減免入會費用及常年會費用。

三、事業費。
四、捐款收入。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孳息。
七、政府補助費。

八、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新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每年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列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提請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列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公)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
            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